陈灿芳

广州医疗过错鉴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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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律师、医师双资格,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曾在医院从事临床工作五年,2008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并执业至今。 陈灿芳律师在执业期间,主要专注于医疗纠纷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处理,参与代理过超过三百件医疗纠纷案件,案件类型涵盖了临床各科室,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善于结合医学、法律专长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在医疗纠纷调解、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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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由谁做出 医疗事故鉴定书有哪些内容?

 陈灿芳律师,广州医疗过错鉴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由谁做出

  在实践中,发生医疗损害事故之后患者及患者家属要保存好相关的就医证据,与医院协商解决方式,如果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如果医疗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进行医疗鉴定的,那么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由谁做出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由谁做出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

  二、医疗损害举证的构成要件

  根据《侵权法》第54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我们可以总结出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以及急救站等;而;医务人员;则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3、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我们这里没有强调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根据《侵权法》第60条的规定,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事实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只要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所以,只要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即可。

  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损害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错支配下的行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

  5、医疗机构主观上存在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有过错。这里所说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损害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或故意,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损害的发生。

  三、医疗事故的划分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程度分为:

  1、完全: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或;次要;抑或;轻微;,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程度问题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由谁做出的相关内容。综上,需要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由法院委托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医疗事故鉴定书有哪些内容?

  由于医护人员的疏忽或者是医疗器材的问题,有时会发生医疗事故。在医疗事故发生时,要对于事故进行鉴定,同时要给出鉴定书。那么医疗事故鉴定书包含哪些内容呢以下就由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简要的治疗经过、陈述的主要意见、理由、申请鉴定时间等,医疗机构要载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许可证》代码,医务人员要载明专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合法执业资格证书代码。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由于医患方均有举证的义务,因此,这一部分包括医患双方提供的病案和其他有关材料,医学会在组织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进行调查的有关材料。

  三、鉴定过程的说明。主要是对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包括鉴定专家的资格是否合法,鉴定专家是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主持下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鉴定专家的人数和专业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实行回避原则,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场陈述等。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应当载明医疗过程中的哪一个具体医疗行为违反了哪一部法律、法规、规章、常规、规范,要指明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的因果关系。应说明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联系,即损害后果是否由医疗过失行为直接引起。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某一原因可能产生多种损害后果,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又可能缘于各种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一个人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的,也可能是多个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还可能是医疗过失行为和疾病发展的共同结果。因此,这一部分应当载明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如果存在医疗过失,要以医学科学原理分析这一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程度。根据《医疗事故中关于医疗过失行为程度评定的暂行规定》,这一部分应当载明患者在接受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治疗之前原有疾病的状况、医疗过失行为和患者原有疾病在造成本次损害后果之中所起的作用、所占比重如何,科学、客观地判定医疗过失行为在造成损害后果中的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如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这一部分应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而不明确事故等级,则属于无效鉴定。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诊疗护理医学建议。由于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已经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这一部分应当提出适宜的、合理的诊疗护理建议,以减轻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医疗事故鉴定书内容的相关知识,医疗事故的后果十分严重,所以一定要及时进行预防,在进行治疗时做到小心严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核心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环节,绝大部分医疗案件,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在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就能够获得赔偿,这时候,了解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内容就是极其重要的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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